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二级建造师《法规》基础考点

来源:菜瓜网校     2021年07月31日 17:18

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结束,2022年二级建造师备考拉开序幕,为帮助大家备考,瓜妹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基础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大家一起看看吧。

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该定;

(4)指示交付;

(5)拟制交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目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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