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菜瓜网校 2021年08月11日 17:38
2021年二建《法规》核心考点精编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幵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 予以认定:一般情况: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幵工通知载明的 幵工日期。特殊情况:(1)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 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 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 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幵工日期。
2.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 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 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 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 辩的除外。
4.实际竣工日期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的按以 下情形:(D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 日期;(3)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6.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 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 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7.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 息的,应予支持。
8.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 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 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10.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 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11.无效合同包括:(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12.可撤销合同包括: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时显失公 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3.效力待定合同包括:(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人订立的合同。
14.《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 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5.无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违法性;(2)不可履行;(3)自订立时 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6.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7.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 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
18.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9.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20.合同终止方式:(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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